关于开展伊春市2026年春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强化种业市场监管,保障2026年春季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现就开展伊春市2026年春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在伊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法办理备案。具体包括:
(一)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
(三)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经营者;
(四)种子生产经营者在有效区域内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无须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向生产所在地或者销售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时间
2026年1月至今春季种子市场启动前为集中备案期,原则上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新增经营主体应在开始经营前完成备案。
三、备案内容与材料
(一)备案内容。备案者应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或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渠道,如实填报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销售区域等信息。委托生产、代销的,还应提交委托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代销合同等材料。
(二)材料要求。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应提供种子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来源说明及种子包装标签等;受委托代销的,应提供委托书、代销合同、委托方许可证复印件等。分支机构的备案,应提供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母公司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备案程序
(一)网上备案。备案者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注册账号后进入“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模块,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后由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
(二)现场核验。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备案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对信息不完整、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对虚假备案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备案确认。审核通过后,备案者可在系统内查询备案结果。备案结果作为种子市场监督检查和种子质量抽检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春季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将其作为规范种业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抓手,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发放明白纸、现场指导、微信推送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种子法律法规和备案政策,引导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主动备案,确保应备尽备。
(三)加大监管力度。要将备案情况纳入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内容,对未按规定备案、备案信息不实、无证生产经营、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于2026年4月10日前将本辖区春季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科。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特此通知。
伊春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X月X日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dzw1314.com/product/7.html
更新时间:2026-10-28 05:18:51